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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年12月06日 信息来源: 点击: 次

机关各科室,各监管企业:

为切实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及时贯彻落实,有效推动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市国资系统实际,现将督查督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查督办的工作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文件作出的需要市国资委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市国资委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阅、参阅、阅酌、研究、考虑等,并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

(三)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国资委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有关文件作出的需要督办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

(四)市国资委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五)委领导的重要批示件,以及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二、督查督办的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按照“三定”方案和委领导要求,对督查督办事项进行立项、交办、督办和检查,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总、报告。

各科室负责承办督查督办事项的组织实施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实施和反馈。

三、督查督办的工作程序

(一)立项。根据督查督办内容,办公室提出立项意见,明确承办科室、落实措施、办理时限等要求。

(二)通知。办公室起草督办通知,下达督办任务。

(三)承办。承办科室接到督办任务后,按要求和时限认真办理。需多个科室或企业共同承办的,由办公室确定牵头科室,牵头科室要组织制定落实方案,明确工作措施、进度安排和责任人,并按要求和时限抓好落实。

(四)督办。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适时提醒、督促承办科室做好落实工作。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事项,要加强跟踪督办和情况反馈。

(五)反馈。承办科室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并经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告办理情况。多个科室共同承办的,由牵头承办科室会同其他承办科室统一报送,需要企业共同承办的,企业需同时向牵头承办科室和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

(六)归档。办公室、承办科室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督办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四、督查督办的完成时限

(一)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事项以及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报告有关情况。

(二)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一般应按要求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三)对市委、市政府和国资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一般在每季度末报告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完成情况。

(四)对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一般在30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

(五)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按市提案科相关要求限时办理反馈。

(六)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承办科室要及时与办公室沟通联系,依据有关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五、督查督办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督查。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领导批示件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办公室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科室,明确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

(二)电话督查。对紧急督办事项,办公室可电话通知承办科室或企业抓紧办理,并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协调督查。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督查督办任务,涉及外单位的,由承办科室组织协调。委内需要多个科室或企业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根据职责分工,由办公室明确牵头科室,会办科室或企业积极配合。

六、有关具体要求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室综合督查、科室各负其责、国资系统共同参与的“大督查”工作格局。

办公室要把督查督办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做好对承办科室的服务,重要督查事项要与承办科室共同研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积极帮助承办科室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对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好重要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查督办任务。对多个科室或企业共同完成的督查督办任务,牵头科室要积极组织会办科室和企业共同做好工作,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发生。同时,将督查督办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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